離婚二審改判的條件
如果男女雙方感情破裂,難以再繼續一起生活,其中一方起訴離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離婚要求,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那如果對方不服判決再次上訴,法院二審會重新改判嗎?離婚二審改判的條件有哪些呢?接下來為大家解答。
一、離婚二審改判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二審改判的條件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進行調解,主要表現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二審的訴訟程序
離婚的二審又稱為上訴程序,夫妻進行離婚訴訟,對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從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離婚上訴狀,需要寫名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一般情況下,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法院最終判出的判決結果,說明二審的上訴已經完成。
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通常情況下維持一審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沒有法定判定離婚的情形,建議等一審判決生效后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三、離婚二審程序有什么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由此可知,離婚案件的二審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的是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準許離婚的,不能直接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到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因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未就子女、財產問題作出處理,如果二審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并同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話,因為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這樣就剝奪了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上訴的權利,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