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離婚并非全是壞事,可能對于一方來說是一種釋然,對雙方也是互相的成全。但是離婚行為并不是口頭上說離就能夠離的,需要做出實際的行為。那么,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呢?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一、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呢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二、離婚證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三、離婚需要辦什么手續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3、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