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服刑怎么離婚
我國法律賦予公民婚姻自主的權利,公民有權利選擇婚姻,即使做丈夫的正在監獄中服刑,沒有人身自由,不能出來辦理離婚手續,妻子仍然可以與他離婚。那,丈夫服刑妻子怎樣離婚呢?起訴離婚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關資料,請大家一起來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一、丈夫服刑妻子怎樣離婚
1、服刑期間,服刑人員的妻子可以與他離婚,但需要起訴離婚;
2、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準予離婚。
3、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法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只要當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結婚;而對于夫妻離婚,法律設定的限制則更加少,只要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實際上,法律并沒有對與服刑人員離婚做任何限制。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的是,在我國,服刑人員也是公民,而非敵人。只要其未經法院判決剝奪,服刑人員依然享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其次,我國《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故而,只要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對方不同意也可以離婚。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和標準,就是是一方在服刑也是可以請求離婚的。
二、起訴離婚要準備的證據
到法院起訴離婚,在立案時,當事人應提交起訴書兩份、結婚證復印件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并攜帶結婚證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以便法院進行核對。
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等原因無法提交的,應當到登記結婚的民政部門開具結婚證明材料,證實雙方確是夫妻。
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應攜帶結婚證,身份證及其他必要證據材料。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3、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
4、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
5、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
6、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