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了哪些婚姻家庭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與現行的《婚姻法》相比,它修改了患有疾病禁止結婚的情形,增加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接下來,一起一來了解詳細的內容吧。
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結婚的相關內容
《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從《婚姻法》上“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到《民法總則》中可撤銷婚姻,體現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顯了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權。對經過告知嚴重疾病,仍然選擇締結婚姻的當事人,可撤銷的婚姻與無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選擇權。
增加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
規定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利用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結婚登記的事件屢見不鮮,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的《民法典》規定了冒用假證的婚姻無效。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受害方尋求救濟的途徑。根據實際出現的案例,遇到伴侶利用假證登記的婚姻,受害方經常會選擇三種方式來維權,即到民政部門申請撤銷、對民政部門的過錯提起行政訴訟、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民政部門只對受到脅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問題的婚姻可以撤銷。
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目前,我國的離婚率逐年上升,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于減少夫妻之間草率離婚的現象。設置離婚冷靜期并非我國特有,在美國、法國等國家都有類似離婚冷靜期的制度。
在此次草案提出之前,最高法之前在《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已經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全國多地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規定并予以實施。
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
離婚損害賠償不是因離婚造成損害的賠償,而是因夫妻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的情形,為婚姻無過錯方獲得賠償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此次取消也是為順應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施行多年的《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而幾經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到時候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也隨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