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有哪些方式?
生活豐富多彩,只是看我們如果去過日子。我們有時候可以看到一對夫妻是如此的甜蜜恩愛,但也有一些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情形,導致走向婚姻盡頭。然而離婚,是需要雙方都同意的,有些人會出現對方不愿意離婚的情形。那么離婚有哪些方式呢?接下來為您整理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了解。
一、離婚總共有幾個途徑
夫妻離婚主要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途徑。具體如下所述:
途徑一:如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協議離婚或者自愿離婚。
途徑二: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或者雖然雙方自愿離婚但未就子女、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離婚的途徑有二種: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準頒發離婚證;
2、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導致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1、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核準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2、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由此可見,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自動離婚”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這不是“離婚”。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