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訴訟離婚有沒有冷靜期
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規(guī)定了協(xié)議離婚的夫妻要經(jīng)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這期間內雙方不能辦理協(xié)議離婚,等冷靜期滿雙方仍堅持離婚的,婚姻登記處才會發(fā)給離婚證。那么,民法典訴訟離婚有沒有冷靜期?本文整理了相關資料,請大家閱讀。
一、民法典訴訟離婚有沒有冷靜期
法院審理離婚訴訟不適用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并不影響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jīng)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沒滿可以離婚嗎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內一般是不能離婚的,過了離婚冷靜期,如果雙方?jīng)Q定要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該辦理離婚登記,或者由法院判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40.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法典分編(草案)第四編 婚姻編》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