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什么時候提出撤銷婚姻
在我國,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那么,在近期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對撤銷婚姻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民法曲規定什么時候提出撤銷婚姻?本文整理了相關資料,請大家閱讀。
一、民法典規定可以在什么時候提出撤銷婚姻
與婚姻家庭制度相關的收養制度,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編撰中統一合入了婚姻家庭編進行規范。在結婚制度中,體現了更加尊重男女雙方意愿的立法方向,取消了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況,強化了誠實信用在婚姻中的體現,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同時,民法典草案也對撤銷權做了時效限定,如“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現行的《婚姻法》中,關于可撤銷的婚姻只有兩類,即因脅迫結婚的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結婚的情形。此次草案提出“婚前隱瞞疾病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新增的一款條文。該條文并沒有定義為“欺詐婚姻”,只是將“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情形規定為可撤銷婚姻,這是平衡各方意見的產物。這樣規定,既有法理上的理論依據,也有實踐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彌補了之前婚姻法立法的空白,同時,婚姻畢竟屬人生重大事項,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以誠相待,故草案中該規定也是貫徹了誠信原則在民事生活中要求的具體范例。
二、在我國,哪些是可撤銷婚姻?
有些人提出應當規定欺詐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他們舉了一些事例,如欺騙對方,說自己很有錢,能帶其出國,如偽造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職務,如謊說自己家境顯赫、富有,如隱瞞自己的疾病,隱瞞自己的前科,隱瞞自己有子女,隱瞞自己與他人發生過性關系,隱瞞自己的已婚史等等。婚姻法沒有采納這個意見。上述事例雖屬欺詐,但卻不能因此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因為欺詐的情形非常復雜,有的欺詐,如隱瞞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騙未婚的,本法第十條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其他因欺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愿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3、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表就不送給你”,這里,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并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