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社會撫養費征收有什么難點及對策
2004年,我院共受理執行案件66件,其中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5件,占執行案件的7.6%,執結5件(含程序終結4件,次年恢復執行),執結率100%,實際執結率為20%。申請執行標的計183482元,實際履行計34635元,履行率為19%;2005年,我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51件,其中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18件,占執行案件的12%,執結18件(含程序終結15件),執結率100%,實際執結率為16%。申請執行標的計635652元,實際履行計234815元,履行率為36.9%。
在非訴執行案件中,由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對象絕大多數是在農村,而且以偏遠的農村、貧窮的農戶居多,執行最為耗時耗力,而執行的社會效果卻并不理想。
一、執行中遇到的困難
1、群眾的生育觀念與國家的生育政策有差距。國家現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是從富國強民、減少人口增長過速對國家和群眾造成的負擔這一角度出發而制定的國策;而群眾卻受幾百年“傳宗接代”、“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舊傳統思想影響,從養兒防老以解決自己養老送終的后顧之憂出發超計劃生育。
2、群眾對交納社會撫養費有誤解。群眾認同多一個孩子多一份負擔,但不少群眾認為超計劃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負擔,,并未加重社會的負擔,從而對交納社會撫養費存在誤解,認為這是計生部門的私自規定,是一種罰款、是計生部門在創收。更有群眾認為交了錢就能生育第二胎。
3、群眾一次性足額交納社會撫養費比較困難。雖然,我國總體上達到了小康水平,但這種小康是不全面的,是低水平的。受經濟條件制約,讓超生戶一次性足額交納社會撫養費不現實。而且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欠缺等影響,群眾依法交納社會撫養費的意識不強,很少有人把交納社會撫養費當作一種義務。
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超生戶互相攀比,實際執結率低。在執行中,執行人員根據超生戶的實際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執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對履行能力差的以訂計劃分期履行為主,而對履行能力強的則要求一次性履行。但由于超生戶相對集中于某個區域,超生戶們互相打聽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情況,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觀望,也要求定計劃分期履行,否則就是執行人員執法不公,從而造成大量的程序終結案件。在執行案件中,程序終結不屬于真正的結案,盡管執行人員做了大量的工作,申請執行的標的款到位了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但由于尚存在分期履行的情況,案件尚不能報結,只能從程序上終結以等待履行期限的到來,造成實際執結率低。
2、受經濟條件制約,足額繳納不現實。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多少,其依據是該區域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的2-5倍,而超生的家庭情況卻是復雜的,總的趨勢是第一胎都為女孩而且越窮越生,對這種比較窮困的超生家庭要求其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是不切實際的,即使用盡了查封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能履行分文的已不在少數,我院2004年4件程序終結案即為分文未到位,2005年有6件是同樣的情況。造成了申請執行標的與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相差甚遠的狀況。且執行人員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國家耗費了大量的才力,執行的社會效果卻并不好,旁觀群眾卻同情超生戶,反而指責執法人員不人道。
3、外出打工者增多,案件無法執行。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的被執行人是超生對象,他們或者舉家外出打工、或者只留下女的獨自在家帶孩子種地,而且這種現象有逐年增多的趨勢。外出打工人員無法查找,因為知情人誰也不愿向執法人員提供線索,即使提供,查找也是相當困難的。而如對留守在家中的女人進行執行,考慮其嬰、幼兒的存在,那也是不可行的。造成案件無法執行下去。
三、建議采取的對策
1、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目前農村生育觀念沒有得到完全轉變,其主要原因還是怕老無所養。在農村計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決的問題是“獨女戶”育齡婦女的老有所養問題。在農村,老人一旦失去勞動能力,惟一的生活依靠就是子女。對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農村家庭來說,特別是女兒外嫁他方,將來的困難可想而知。生育的意愿也會因此而反彈。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農村家庭養老的后顧之憂,是轉變人們生育觀念的一項治本之策。
2、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政策的宣傳力度。只有堅持政策宣傳開道 ,營造社會撫養費征收氛圍,讓群眾明白交納撫養費的意義、目的以及所交撫養費的來龍去脈等,才能消除群眾的誤解和抵制情緒。
3、充實基層計生力量。在社會撫養費征收中,調動計生、宣傳部門的積極性放在首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放在突出位置,這是必要的。但因為村組干部、計生人員最靠近超生戶、最了解真實情況,因此,對村組干部、計生力量的加強也應得到應有的重視,應引入競爭和激勵機制,加大獎懲力度。
4、加強對外出打工人員、流動人口的管理。村組應將外出打工人員、流動人口的查報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來抓,這既有利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又有利于對計劃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辦,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