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能否一次性支付
問:您好。我是一個很普通的女孩,我和我的男朋友在一起兩年了,我們要結婚了,但我有一個問題想了解,可以請你幫我一個忙。我的男朋友一旦結婚,然后離婚,有一個兒子,于是對那女人。我男朋友說,離婚時孩子支持一次性支付,我想問一下,這種一次性付清,在法律上可以嗎?我很痛苦,你的解決方案,希望回答!
答:
夫妻離婚時,孩子的撫養金可以一次性付款,但未來形勢的變化,原來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兒童,有權要求維護費用的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和一些具體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兒童撫養費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或母親有支付能力的人,應該得到支持。(1)原教養數額足以維持實際生活水平;(2)因為他們的患病率,學校,實際需求超過原來的數額;(3)其他合法原因應該增加。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贍養費”包括兒童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用。法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然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或損失或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為主觀原因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他將付贍養費給孩子可以獨立生活成立的法定條件。根據相關規定,維修費用根據每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付,但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個月。如果離婚協議,同意支持一個較小的數額,可以為他們提供增加,雙方協商不能就此事向法院。因此,你男朋友的孩子認為支付維修費用是不夠的,可以要求他們的父親增加等生活成本,教育成本,醫療費用。相關文章:《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孩子,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費用,數量和時間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父母任何超過合理數量的協議或裁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中有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 根據有關規定,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當初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較小,可以向對方提出增加,雙方協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訴。 因此,你男朋友的子女認為當初支付的撫養費不足時,可以要求其父親增加如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中有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
根據有關規定,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當初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較小,可以向對方提出增加,雙方協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訴。
因此,你男朋友的子女認為當初支付的撫養費不足時,可以要求其父親增加如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