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代扣子女撫養費
吳是出租車公司,三年前與妻子離婚法庭,2歲的女兒為妻,吳因her100元每月的子女撫養費,薪水總額15%美元。一年前,她再婚,女人不再結婚了吳每月支付贍養費,向法院。法院判定的吳公司被迫從他們的工資從每月100元的費用支付,提高他們的女兒。吳公司把他的工資的不滿,認為這是干涉個人公司,克扣工資,要求公司補發克扣工資,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上訴。
吳的請求是合理合法嗎?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克扣工資。克扣工資,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或勞動合同,單位時間內保質保量的完成生產任務,而企業未足額支付給工人的工資或避免所有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屬違法行為。
非法克扣工資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操作者根據自己的主觀意愿,沒有理由,沒有工人同意,不是所有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并非如此。
第一, 按照《婚姻法》第35條規定,由于婚姻案件引起的財產糾紛,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時,他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自己應負的經濟義務。對拒不執行者,有關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因此,出租汽車公司扣除吳某的工資正是協助執行法院的裁定,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責任,是完全合法的。
第二, 按照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15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對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從工資中予以扣除,數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因此,出租汽車公司扣除吳某工資的理由和標準都是合法的,不屬于克扣工資行為。
由此可見,吳某要求補發所扣工資的申訴是不成立的,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否則其所在單位有權依法從其工資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