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登記的婚姻關系在法律上的效力問題的復函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商丘縣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1號關于未進行登記而結婚其婚姻關系在法律上的效力問題的請示,由司法部轉來本院。所問兩個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3次會議討論,并與司法部、內務部有關單位聯(lián)系,提出如下意見,連同原請示抄送你院,請研究答復商丘縣人民法院。
一、關于所問在1953年貫徹婚姻法運動前,未進行登記而結婚的男女,現(xiàn)在一方提出離婚,可否按婚姻法辦理的問題,本院原則上同意商丘縣人民法院的意見,即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的男女,事實上已經結婚而僅缺登記手續(xù),當一方提出離婚時,仍應認為雙方有婚姻關系,并作為離婚案件處理。
二、關于所問在1953年貫徹婚姻法運動后,未達婚齡、未進行登記而結婚的男女,現(xiàn)在一方提出離婚,可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當一方提出離婚時,雙方都已達婚齡,其婚姻關系應予承認,并作為離婚案件處理。
(二)當一方提出離婚時,雙方都未達婚齡或者一方未達婚齡,一般的應取消雙方結婚的關系。
惟其中有特殊情況,如懷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別困難等,應參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對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顧。
上述兩種情況,如系由父母包辦的,可對其父母給予批評教育。
三、成年男女一方婚嫁多次,私自同居,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本身提得不明確,究竟是“婚嫁多次”還是“私自同居”,無從判明,因此不便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