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的變更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導讀:夫妻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所以在離婚時一旦確定了孩子的撫養權就不能隨意更改,但是也有例外情形的存在,那么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這是必須變更的情形,出發點主要為了孩子,因為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此時,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孩子是父母心尖的一塊肉,原本離婚就對孩子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如果再遇到惡毒的后媽后爸或者對方照料不恰當,更是對孩子的二次傷害。因此為了孩子更好地成長,需要好好了解清楚離婚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