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中止探望權?需要什么條件?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中止行使探望權。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那么如何申請中止探望權?需要什么條件?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有哪些?
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如何申請中止探望權?
(1)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2)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巳進入執行程序,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權請求的,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是否中止執行的裁定,無需通過審判程序解決。
(3)實際的操作只能是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另一方具備法律規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時,可直接拒絕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絕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請探望權的強制執行,然后再由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明確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最后由法院來裁定確定。
探望權,是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時,就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或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無理由拒絕另一方探視,建議先咨詢一下法律快車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解決相關困惑的問題。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