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怎樣?
在離婚的處理當中,往往會因為子女撫養費的確定產生相關的糾紛,那么應該按照啥標準來進行確定呢。于撫養費的具體的標準確定,每一個城市地區都是不一樣的,并且每年也會有差別。所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怎樣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的比例判決,對于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于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二、撫育費給付期限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1、16周年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范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三、離婚撫養費標準的確定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原則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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