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可以收養繼子女嗎
男方在跟女方結婚的時候,女方是帶著自己的孩子過去的,繼子女跟繼子女在相處的過程中也建立了感情。后來女方因為生病或是意外的關系而死亡了,繼父也希望能夠收養繼子女,那繼父可以收養繼子女嗎?我們做了有關介紹,您可以看一看。
一、繼父(繼母)收養繼子女的相關規定
《收養法》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由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
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這一規定的限制;作為收養人的繼父或繼母不受“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這四項一般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的限制。
二、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繼子女是指現存的婚姻關系中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說,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狀況變化而產生的,因此,繼子女被收養為養子女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養繼子女的意愿。
4、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論是自愿離婚還是判決、調解離婚,均應明確表示愿意送養。
5、10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必須明確表示愿意被收養為養子女。
6、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作為送養人應與收養人就收養子女問題達成協議。
因為繼子女收養是一種特殊的收養關系,所以在辦理繼子女收養公證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繼父可以收養繼子女嗎?繼子女跟繼父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孩子母親上,如果繼父跟孩子母親離婚或是孩子母親沒有了,雙方的關系也就不存在了。繼父如果有收養繼子女的想法,但不懂得操作具體怎么做你可以來問問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