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社會撫養的情況有哪些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法律意識增強,對于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那么應該不符合不符合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包括了哪些?下面我們來詳細了解,歡迎閱讀。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方式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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