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協議的簽訂要注意什么問題?
導讀:夫妻離婚需要先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當撫養權與撫養費都約定好時一般少不了撫養協議的簽訂,那么在撫養協議的簽訂中需要注意什么樣的問題呢?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撫養費支付時間
《婚姻法》規定子女的撫養費支付到18歲或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離婚協商中可以突破這個規定,可以支付到孩子大學畢業或參加工作為止,只要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撫養費包含的內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有些人認為僅包括生活費,這種理解是不對的。協議時,可以約定生活費多少錢,教育費與醫療費憑票據父母平均分擔。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
(最高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
五、關于其他情形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時,最好將以后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寫進去,這樣就避免了以后發生爭議需增加撫養費時,再到法院起訴的麻煩。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