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撫養費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關于撫養費支付的期限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子女年滿18周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一、前妻撫養費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撫養費給付的方式是什么?
父母離婚只是婚姻關系的結束,子女的撫養教育不因婚姻的結束受到影響。離婚后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可以由離婚的夫妻雙方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可以采取以下的給付方式:
1、 定期給付。
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
2、 一次性給付。
有的情況下,撫養費也可一次性給付。例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的;除此之外對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子女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后發生執行困難。
3、 以物折抵。
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以現金支付撫養費,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用屬于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養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按照最新的規定,夫妻離婚后對孩子的撫養費一直要到孩子18歲,但是孩子的教育費用要到他學業完成為止,這就要看你們夫妻雙方離婚協議的諒解協商的程度,是不是要出孩子的教育費,要是有就要出到孩子學業完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