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監護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在去進行委托監護的時候,對于有法律意識的人來說,是會選擇簽訂協議來進行權利確定,那么就需要了解委托監護協議適用合同法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監護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廢止,監護協議相關內容在民法典中進行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二、委托監護人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比如將未成年人寄養在別人家里一段時間。在他人受監護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間,因為未成年人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如果監護人和受托人之間早就約定了在此類情況下由受托人來賠償的,那么就由受托人來賠償。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來應該發現未成年人的行為會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會危及到別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為大意沒有發現;或者受托人故意讓未成年人去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傷害別人的人身的,則受托人需要和監護人一起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委托監護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辦理委托監護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
(4)監護協議草稿;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監護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受托監護人、委托監護人、被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等);
(2)被監護人需要委托給他人監護的原因;
(3)受托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4)受托監護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監護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要有其接受監護的意思表示;
(6)受托監護人的職責;
(7)委托監護關系的解除與撤消。
辦理委托監護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監護人要具有合法的監護資格;
(2)監護人和受托監護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自愿;
(3)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取消的除外;
(4)委托監護協議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三、委托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稱監護委托。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托,除非基于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于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托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