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問題
某咨詢者來電:我和男朋友王某原本感情很好,從大學四年級開始就在校外租房住在一起。同居幾年之后,在大家都無異議的前提下,生了一個兒子。因為除了沒領結婚證外,其他一切都與正常的家庭生活沒什么區別,所以一直沒想到去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事情。可是在兒子三周歲生日的前幾天,王某突然提出要分手。我知道感情這東西沒辦法勉強,慎重考慮后就同意了他的要求。但孩子由誰撫養最好?拿多少撫養費合適?
朋友:你與男友未進行結婚登記,你們之間的關系只是“同居”而非合法夫妻,那么你們的分手也就只是解除同居關系而非離婚。因同居期間你們有了孩子,要解除這個同居關系就相對復雜些了。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法院不受理你們解除同居關系的事,但對由此引起的有關子女撫養問題的爭議,可受理并依法判決。關于這一點,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很明確:“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另外,人民法院一般會考慮孩子隨誰生活更有利于今后成長判給誰,撫養費一般占對方工資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