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的使用和監管的討論
家庭支撐著社會,而婚姻支撐著家庭。但是,當婚姻面臨危機,家庭瀕臨崩潰的時候,離婚就是避免不了的結局。離婚訴訟是夫妻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在這場“二人戰爭”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或贏得自由的幸福、或得到陰霾的解脫,總有一方得到表面上的勝利。可是,總有一群離婚訴訟中的“案外人”,是這場戰爭中最大的受害者——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員,他們在社會中的作用尤為重要,所以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應更多地關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但近年來,由于涉及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權益案件日益增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司法實踐中存在對未成年子女利益考慮不夠和保護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合理使用等問題,現在立法還不太完善,本文針對該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思考,提出了一些具體對策,突出強調在完善離婚立法中應更加重視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現行《婚姻法》對父母離婚后撫養費如何真正落實和運用到子女身上,以及撫養費被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侵占或挪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和保護措施。在實際生活中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只是將負擔的撫養費交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或通過有關部門轉交,至于該撫養費是否真正用到子女身上及如何使用,是否被侵占濫用或挪用并不知情;即使知情,也因無法律保護,不便干預或力不從心。而掌握子女撫養費的一方也因無法律的約束和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使用撫養費,撫養費也可能根本就沒有用到子女的撫養教育上,而可能用以滿足自己的需求,甚至是一些不良的需求,這樣勢必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基本需求,甚至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為防止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使用撫養費問題上做出不利于或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為,如濫用、管理不善、侵占或挪用撫養費等,切實有效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1、父母離婚時,雙方須單獨訂立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且協議內容須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等有關機關審查批準后開始生效。
2、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定期向有關機關呈報撫養費管理使用的相關資料,開設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銀行帳戶,有關機關也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侵占或挪用撫養費的現象應及時制止。
3、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權了解或參與作出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尤其是有關撫養費的重大決定,并有權監督撫養費的使用安排問題,如發生不利或侵害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情形時,也有權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4、當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出現不利或侵害子女撫養費的情形時,有關機關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或直接剝奪其撫養關系或應另一方請求變更其撫養關系。
5、當父母離婚后,如雙方均不能承擔撫養費或構成對未成年子女利益明顯不利或嚴重侵害時,由國家有關機關決定撫養費的新承擔者或預先支付撫養費或采取其他的保護措施,即公法救濟措施。
總之,對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問題,不僅在理論上要進行系統和深入的研究,在立法上還要具有前瞻性、務實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離婚立法中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制度,更要在實踐中充分考慮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依法為他們制定和實施一些切實可行的保護及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