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改了小孩姓名,男方是否可以不付撫養費
[簡介]張龍老的情況下,他們的父母和秦某張,并訴至法院,因為不愛和離婚,法院調解,同意由母親秦某支持張龍,張每月撫養費400萬元。張龍8歲,已婚秦某,趙,張龍和繼父,以加深趙,張龍秦某之間的感情,然后更名為趙。張知道秦某改變異常憤怒的兒子的名字,一再要求秦某的名字再改回來,但秦Moujian永遠不會改變,看到的溝通無果后,張某聲稱,他們在確定收費法院保管的主題有追索權的權利,而不是現在改名后的撫養費損失張超龍,張超長,所以他拒絕繼續支付子女撫養費。為此,秦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說]法官是子女撫養糾紛案件類型的典型案例。根據中國的“婚姻法”第36規定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離婚,離婚,子女撫養權是否父是仍然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撫養后,父母對子女和教育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可以看到,兒童和他們的父母之間的關系是”出生“,并只要孩子一旦出生,不管是否他們的父母結婚,離婚,再婚,和如何孩子的不管名稱的改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定的。隨著情況下,雖然后來改名為張超長,但張某和秦某的孩子,他仍然是有效的法院判決,建立了主要撫養費的權利,因此張某被更名為他的兒子,一旦失去了撫養費追索看法是不正確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可能不會拒絕支付他們的兒童傾向于以改變名稱兒童一個沒有孩子的姓家長。改為繼母或繼父的姓氏和糾紛,應當責令其恢復原來的名稱。“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張應繼續履行義務,如果法院拒絕執行后,要求法院執法甚至支付子女撫養費。張龍的名字,在這個問題上恢復,張可通過法院起訴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