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16年,起訴離婚時竟被查無登記同居處理
鐵嶺縣徐(女),趙結婚16年,并育有一女。 2010年,兩人發生爭執,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結果竟然成了同居關系,原因是查不到他們當年登記結婚的記錄
2011年鐵嶺縣李千戶法庭受理了許某與趙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
法庭經調查得知,原、被告雙方于1994年12月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10年發生爭執后許某離家分居至今,許某在訴狀中認為她和趙某是同居關系,要求房屋歸她所有。而趙某則認為雙方已登記結婚,要求共同分割房屋及債務。
因趙某不能提供婚姻登記的有效證據,副庭長高波帶領庭內人員特意到他們的居住地了解情況,到民政部門查詢結婚記錄,走訪當年的經辦人,但因為年代久遠,經辦人不知去向,婚姻登記檔案也不復存在,無法證明雙方曾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法院按照解除同居關系來受理。
在處理雙方爭議房產問題上,法庭查明該房屋雖登記在原告許某名下,但是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且購房款是向雙方親屬、朋友所借,還款也是用家里當年賣玉米的錢償還的。但許某堅持要求房屋歸其所有,在大量法庭調查證據和法官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下,許某終于放棄了自已的主張,與趙某達成了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