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女婿要離婚,父母拿出借條索討借款
眼看女兒要離婚了,父母再也不能忍受欠款。他們拿出當初的借條,向女兒女婿索討借款。面對索款,女兒態度大方,一口答應;女婿卻認為借條是在受要挾之下無奈所簽,故不同意訴請。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張勤夫妻歸還借款20萬元并償付以本金20萬元計、自2008年6月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且張勤和陳麗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一審判決。
年屆七旬的陳老伯夫婦看到女兒陳麗要離婚了,心里著急。為什么呢?原來是在2006年7月,女兒女婿因購婚房,曾向兩老借款20萬元。后來,雖然多次提及還款之事,但張勤夫妻以經濟困難拒絕。2008年6月3日,陳老伯夫婦向張勤寄信函1份,要求歸還借款,但仍遭到拒絕。為此,他們將女兒陳麗和女婿張勤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為支持訴請,兩老向法庭提交了2006年7月29日由女兒女婿出具的借條。借條內載,今借到陳麗母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用于購置房產,特立此據。
針對父母的訴狀,陳麗二話沒話,爽快答應,稱借款屬實,同意訴訟請求。但張勤卻不同意訴請,稱當初結婚時,因購房資金不足,由陳麗家贈與20萬元。2006年11月,岳父、母突然對自己說,兒子做生意我們沒有資助,兒子如果知道給你們這么多錢一定要怪罪。因此,20萬元的“贈予”可寫個借條,這樣在兒子面前也有個交待。而一旁的陳麗竟然提出說,“受她就簽、不愛她就不簽”,“如果不簽就離婚”。自己在無奈之下簽下了借條。因此,這張借條是在違背本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而且是出于對丈母丈人和陳麗的言行有重大誤解,故要求確認該借條無效并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張勤和陳麗夫妻向兩老人借款后,理應及時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現兩老要求歸還借款,于法有據,予以支持。盡管借條對還款時間未有約定,但陳老伯夫婦于2008年6月3日以信函的方式要求歸還借款后,張勤夫妻仍未歸還借款。故陳老伯夫婦有權主張此后相應的利息損失。基于張勤和陳麗為夫妻關系,且系共同借款人,故應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關于張勤稱借條是在受脅迫或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所簽一節,因無相應的事實依據,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