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85)民他字第38號發布
XXX、XXX:
你們雙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一事的來信收悉.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們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予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你們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美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美使領館直接公證。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