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交部關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民政部/外交部
【發布文號】民事函(1995)25號
【發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民政部、外交部關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外事辦公室,各駐外使、領館: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制止涉外買賣婚姻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41號)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擔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為做好這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交部承擔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向我駐外使、領館發送婚姻證書,包括結婚證及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證及離婚登記申請書、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二)處理我駐外使、領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及有關當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電、照會及信件,解答有關婚姻方面的疑問,解決婚姻登記方面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法規和婚姻登記方面的咨詢,核查有關中、外籍人員的婚姻狀況。
(三)解決我駐外使、領館及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方面有關證件中所出現的問題。
二、民政部與外交部聯合向駐外使、領館發送有關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規定。有關涉外婚姻具體業務,我駐外使、領館可直接與民政部聯系,并主動匯報有關情況,同時抄報外交部領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由外交部、民政部研處。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門及我駐外使、領館如涉及中國公民違法婚姻、違法出證等問題應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時報民政部。凡涉及我駐外使、領館所處理的問題,應抄報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項嚴肅的執法工作。它不僅關系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關系到我國的國際形象。各級民政、外事部門及駐外使、領館要嚴格把關,密切配合,依法辦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發布單位】民政部/外交部
【發布文號】民事函(1995)25號
【發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民政部、外交部關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外事辦公室,各駐外使、領館: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制止涉外買賣婚姻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41號)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擔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為做好這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交部承擔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向我駐外使、領館發送婚姻證書,包括結婚證及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證及離婚登記申請書、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二)處理我駐外使、領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及有關當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電、照會及信件,解答有關婚姻方面的疑問,解決婚姻登記方面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法規和婚姻登記方面的咨詢,核查有關中、外籍人員的婚姻狀況。
(三)解決我駐外使、領館及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方面有關證件中所出現的問題。
二、民政部與外交部聯合向駐外使、領館發送有關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規定。有關涉外婚姻具體業務,我駐外使、領館可直接與民政部聯系,并主動匯報有關情況,同時抄報外交部領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由外交部、民政部研處。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門及我駐外使、領館如涉及中國公民違法婚姻、違法出證等問題應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時報民政部。凡涉及我駐外使、領館所處理的問題,應抄報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項嚴肅的執法工作。它不僅關系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關系到我國的國際形象。各級民政、外事部門及駐外使、領館要嚴格把關,密切配合,依法辦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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