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原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23 條第1款規(guī)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 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 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規(guī)定》,我國法院在 以下情況也有管轄權: ①在國內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 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 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為由不予受理,而當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一方原住所地或 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中國公民一方居住于國外,一方居住于國內,無 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 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也有管 轄權. ④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⑤配偶均為外國人(含華裔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 離婚訴訟,比照前項管轄原則處理,即人民法院認 定一方當事人的住所或經常居所在中國,也可行使 管轄權. 中國公民甲于1998年和美國公民乙在美國結婚,婚 后甲仍居住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乙 居住在美國.2000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杭州 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受理后向住在美國的乙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并要求其 提出答辯.乙在答辯狀中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 沒有管轄權,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 原則,此案就歸美國法院管轄;第二,即使中國法 院有管轄權,也應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作 為基層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轄涉外案件的 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是否 具有管轄權?為什么? 2.假設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并受理了此案,它 應適用何國法作為此案的準據法?為什么? 3.假設甲認為其與乙于1998年在美國締結的婚姻依 中國法是無效的,并請求法院直接解除婚姻,對該 問題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又該如何進行法律選擇?為什 么? 4.假設此案以美國法作為準據法,而美國是個復合 法域國家,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又應如何進行法律選擇? 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