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跨國婚姻的相關規定
凡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自愿結婚、復婚和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登記。申請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一、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五)臺灣同胞
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出國人員與我國公民之間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
■涉外結婚離婚的法律適用
1、涉外結婚
⑴《民法通則》第147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該條規定既適用于結婚的實質要件,也適用于結婚的形式要件)
⑵在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我國也承認具有相同國籍的外國人雙方在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成立的婚姻為有效婚姻。
⑶外國人之間在我國境外結婚的要件,推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涉外離婚
⑴《民法通則》第147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⑵《民通意見》第188 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3、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原被告一方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相關知識:
●涉外婚姻法律常識
1.什么是涉外婚姻?
這里說的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在我國居住的外籍華僑及無國籍人等)之間的婚姻。
2.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在那里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方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證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全文
●我國關于涉外離婚管轄的規定
關于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明確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8條解釋道:“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及其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全文
●如何申請人民法院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全文
●法律規定的涉外結婚主體的限制
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 第4條之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 。 其范圍是:①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②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④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 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 , 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于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全文
●涉外婚姻怎么離婚
涉外離婚案件,由于當事人來自不同國家,會遇到法律適用以及沖突規范的問題,牽涉到公證、認證,以及申請跨國承認判決等問題,再加上語言障礙等問題,因此與普通的國內離婚案件更復雜。
【二】中國夫婦一方在外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后,在國外不能回國,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