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外涉僑生育政策
一、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
1、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
2、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4、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女子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后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后,減輕或免予處理。
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中國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
1、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2、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4、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后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后,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5、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6、內地居民涉臺灣、澳門生育的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關于華僑在國內的計劃生育政策?
1、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中國內地生育,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國內地再生育子女。?
2、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該子女擬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生育數量規定生育子女,且該子女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3、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國內地可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父或母原戶籍地辦理落戶。?
四、關于歸僑的計劃生育政策?
歸僑應執行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歸僑的中國內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國內地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
華僑、歸僑符合以上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以上所指“華僑”、“歸僑”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號)為準。?
五、關于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
1、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不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外生育或者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回中國內地后不予處理。
2、留學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國內地定居的,在執行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不計算該子女數。
3、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生育或者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不納入中國內地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