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涉外姻婚登記的相關規定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適用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我國民政部頒行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F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不得同外國人結婚。
申請涉外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一方須持證件包括: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證明,內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等。
申請涉外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一方須持證件包括: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2)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涉外結婚登記由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要求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的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準予登記,在申請后的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