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韓涉外婚姻的相關手續規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韓國戶籍機關不再出具“戶籍謄本”,改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書”,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在“婚姻關系證明書”的“婚姻事項”欄中顯示,共分為未婚、離婚、喪偶和已婚四種情形(“未婚”見附件1,“離婚”見附件2,“喪偶”見附件3,“已婚”見附件4),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三種形式的“婚姻關系證明書”均表明當事人目前無配偶。
二、根據《民政部關于外國人、華僑提供的無配偶證明認定問題的通知》(民函〔2008〕49號)精神,自即日起,各地可將韓國有關部門出具的,表明韓方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離婚”或“喪偶”的“婚姻關系證明書”作為無配偶證明采用。
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涉韓婚姻登記時,應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審查婚姻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變更涉韓結婚登記證明材料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7〕81號)即行廢止。
【發布單位】民政部
【發布文號】民辦函〔2008〕78號
【發布日期】2008-04-09
【生效日期】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