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著配偶立遺囑有效嗎
遺囑,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法律行為,比如說: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都是出于對自身財產和事務等進行分割,一般訂立遺囑是以書面形式為主的。那么瞞著配偶立遺囑有效嗎?歡迎閱讀。
一、瞞著配偶立遺囑有效嗎
在一般情況下,如何處置屬于自己的財產是遺囑人的權利,不需要特別告知他人,特殊情況除外: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不經過配偶同意的遺囑的效力主要取決于遺囑處分財產的對象,如果遺囑人處分的是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不需要配偶同意;如果處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經過配偶同意,否則處分涉及第三人利益,屬于無效遺囑。因此,遺囑作為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包括配偶在內的其他任何人無權干涉,只要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自己的財產不需要一定告知配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在訂立遺囑時,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1、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
三、寫遺囑要注意什么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