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以口頭放棄遺產嗎
繼承權是一種兼顧了人身權和財產權性質的權利,根據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的相關規定來看,繼承權可以自愿放棄,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權,那么口頭說放棄繼承管用嗎?
一、繼承人口頭說放棄繼承管用嗎?
管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一條對放棄繼承有了明確的解釋,其中第四十七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關于<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說明》第八條對于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又反悔的問題做出的解釋是:如果公證機構尚未出具公證書,且其他繼承人均書面同意其撤回放棄繼承聲明書的,公證機構可以認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繼承人反對,或者已經出具公證書,則建議其就相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決。《意見》的第五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我們要承擔的社會責任跟義務是不能推脫的,但是對于個人所享有的這些權利,自己表示要放棄的,這種決定沒有侵犯到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和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違背,所以,在本人自愿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不是說必須要有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