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遺囑房產歸其父母,妻子沒有繼承資格有效嗎
我國的第一繼承順序是父母、子女、配偶,當夫妻一方去世留下的財產理應有自己配偶的一半,但現實生活中會出現這么一個案例,男方不給自己的妻子留下任何一點財產,想必原來婚姻生活總過得是有多不如意,那么,就讓我們來看看,丈夫立遺囑房產歸其父母,妻子沒有繼承資格有效嗎?本文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請大家閱讀。
一、丈夫立遺囑房產歸其父母,妻子沒有繼承資格有效嗎
1、子女生前立下遺囑,約定自己的房產歸父親所有,不給妻兒的,符合以下條件,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但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二、遺囑部分無效怎么辦
1、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2、然后,即在確認為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那一部分。
3、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4、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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