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購買的房產,離婚后丈夫要分財產,法院是否支持?
王超(化名)家住新鄭市,2006年,他與妻子楊霞(化名)離婚,倆人和平分手,家中兩套房產,一人一套,其他共同財產也平均分割,沒有爭吵。
2009年7月,王超無意間得知楊霞在新鄭市新華路購買了一套房子。出于好奇,王超便打聽了房子情況。結果發現,這套房子竟然是在離婚前買的,當時楊霞交了3萬元的定金。楊霞解釋,早在2005年9月,雙方感情已破裂,還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為了安排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她便于2006年3月交定金后購買了這個房子。王超提出分割這筆錢,但遭到楊霞拒絕,王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超與楊霞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均系雙方真實、自愿的想法,協議中所涉及的兩處房產,并不包括本案所爭議的房產。主審法官還認為,雙方離婚前,楊霞已交付該房產定金3萬元,該3萬元應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被告楊霞在與王超協議離婚時,隱瞞了其已交納3萬元購房定金的事實,應再次分割。因楊霞在離婚時隱瞞,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故楊霞應少分,王超應適當多分。最終,法院判決楊霞返還王超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