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罹患精神分裂癥,丈夫起訴離婚被駁回
確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妻子在婚后生活中罹患精神分裂癥,丈夫起訴離婚被駁回。
原告李某與被告汪某2003年結婚,2003年10月份生育一女,2005年汪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而罹患精神分裂癥,經過兩次住院治療后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夠自理,汪某現跟隨李某生活。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汪某的母親已去世,父親現年70多歲,沒有經濟來源,生活不能自理。汪某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傳票后,情緒非常激動,堅決不同意李某要求離婚的主張,聲稱李某為省錢不再給汪某繼續治療,要求離婚純粹是為了甩包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汪某經過兩次住院治療后,病情出現明顯好轉,醫院也沒有出具無治療必要的證明。夫妻作為長期生活伴侶,應當互相扶持,特別是一方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有經濟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扶助和供養義務。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能通過離婚來逃避。如果判決李某與汪某離婚,汪某的父親作為汪某的法定代理人沒有能力承擔照顧汪某的責任,汪某將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況。因此法院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