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署妻名婚后買房以夫名 離婚兩房應該如何分
對于房屋的歸屬問題,雙方各執一詞,目前法院還未對這起案件進行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以來,熱議一直沒有間斷。近日記者獲悉,武侯法院最近審理一起離婚案,當事人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主張自己的權利——丈夫起訴妻子要求離婚,雙方對家里兩套房子的分割產生爭議。其中一套房子登記在妻子張女士的名下,她不認可是婚前共同出資買的。另一套房子是婚后買的,登記在丈夫王先生的名下,王先生稱這是父母出錢買的房子,應屬婚后父母贈房,歸他一個人所有。目前,法院還未對這起案件進行判決。
第一套房 女方說是她婚前買的
王先生和張女士今年都20多歲,住成都武侯區。今年7月21日,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妻子張女士告上法庭,希望結束5年的婚姻生活,并分割夫妻財產。
王先生和張女士在武侯區有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2003年6月購買的,價款為19萬余元,2004年辦下來的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張女士名字。目前,該房屋已升值到60萬元左右。張女士認為,這是她婚前自己貸款15萬余元買的房子,是她的婚前個人財產。
王先生不同意張女士的說法,他稱,這套房子是2003年雙方戀愛期間以張女士名字購買的,首付款是由雙方共同存款支付的,以后的按揭款都是用雙方的共同收入來支付的,應該是雙方共同財產。大部分存款都是他到銀行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他請求法院向銀行調取2003年至今的還款憑條。
第二套房 男方說是他父母買的
2007年1月,王先生和張女士還在武侯區買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住房,全款付清,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目前,房子價值七八十萬元。王先生稱,房子是父母出錢買的,登記他的名字,屬于婚后父母贈房,為自己單獨所有,應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張女士反駁說,王先生父母沒有出錢,而她的父母出了7萬元,她和丈夫向王先生的舅媽借了21萬元,現在歸還了10萬元,還剩11萬元,剩下的錢是原、被告共同支付的。王先生稱,買房子時分兩次付款,第一次父母付款25萬元沒有書面憑證,第二次父母借舅媽21萬元,有舅媽打款記錄和書面證明,現在還有11萬元沒還。張女士所說的她父母出了7萬元,不是事實。實際情況是,他們結婚時,向她父母借了7萬元。
目前,法院還未對這起案件進行判決。(文中當事人姓名為化名)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