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才知妻子瞞著丈夫買了房,法院判決補償前夫。
周某和朱某于上個世紀80年代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現在已經成年。2010年,已經五十多歲的夫妻二人卻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共同居住的住房也已經分割。可是,離婚一年后,周某卻從別人那里聽說前妻朱某在兩人的婚姻期間,以她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產,而當時作為自己的丈夫卻一無所知。于是,他就和前妻協商要分割這套住房,卻被朱某拒絕,于是,2011年初,周某向北塘法院提起訴訟。
原來,周某和朱某結婚后,家里的財政大權一直被朱某掌控。朱某是一個很有經濟頭腦的女人,多年來,她用家里的積蓄進行投資,收益頗豐,而周某則對經濟不感興趣。2008年,朱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買房時,她出具了一份證明自己未婚的婚姻狀況聲明書,辦各種手續時也只有她一個人出面,于是,這套房屋就登記在朱某自己名下。2009年,這套房子又趕上了拆遷,獲得了拆遷補償款51萬余元,5月份,朱某拿到了這筆錢,馬上又買了另外一套住房,這次,她向房產部門出具了一份證明她已經離異的婚姻狀況聲明書,還提供了一份假的離婚證,說自己已經在2008年離婚,于是,這套房子也登記在朱某的名下。
而事實上,朱某直到2010年2月份才辦理離婚手續,也就是說,這兩套房產都是在他們兩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11年初,周某第一次訴至北塘法院,法庭上,朱某說,他們兩人沒有離婚之前,財產已經是各管各的,就連兒子的學費,都是兩人一人一半,所以這套房子就是朱某自己的財產,沒有必要跟他分割。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由朱某支付給周某55萬元,然后周某再把這筆錢給兒子,之后,朱某再付給周某46000余元作為補償。之后,周某提出撤訴。
可是,到了朱某去給這筆錢的時候,周某卻說,那筆55萬元的錢給不給兒子,要看兒子以后對他好不好。這下朱某就火了,說,簽那份協議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她拒絕給錢。
2011年2月,周某再次把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履行補償款。北塘法院經審理認為,那份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有效協議,雙方應該按約履行義務,因此判決朱某支付給周某59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