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效益浮動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律師事務所共同管理辦法”和國家制定本條例。
首先,這是基于兩個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原則來確定收入分配,按勞分配,以確定變量的工資分配原則。
二,浮動薪酬的有效性已經采取的報酬形式支付專職工作人員的律師;采取的形式固定工資支持工作人員的薪金,他們的獎金和其他全面收益將支付根據本效益;部分薪酬時間和司法部特別顧問局按照城市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人員的薪酬(包括一些福利費用)的收入實行總額包干,和企業數量,質量掛鉤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年度報酬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律師業務收入=總收入×%×收入因素 - 個人養老保險 - 個人醫療費用。
專職律師,他們繪制的月薪,獎金美元,年終結算。
(二)的支持工作人員的進入第四個齒輪在工作,每月的工資,技能決定的;獎金,根據的就業機會數量,服務質量的好處,效率確定的工資,拖欠獎金和其他全面收益。
(三)兼職人員和特別顧問的薪酬獲得的標準和方法,根據“合作律師事務所的資金管理的做法,”第十一部分的規定支付。
(四)所有扣繳或醫療保險,養老金,保險,風險基金,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發展基金保留的,不得發給個人。個人部分總額包干,儲蓄的一部分,應該到明年繼續使用;個人離開這個國家,可以分配給個人,按照規定。
五國共同擁有的法律解釋是指會議。
六,司法局批準后執行報告的各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