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即將來襲,有件事非做不可!
來源:婚姻家庭律師在線服務網 作者:北京李穎律師
很多人都知道曾經有這么一個規定,即結婚八年,一方婚前房產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來自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六條。
但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司一”)出臺,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八年轉化的規定不再有效。
司一第三十三條并同時規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而這在司法實踐中又是有不同理解,有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有的法院承認已轉化為共同財產的事實,不適用新法;有的則完全按照新司法解釋來解釋。
后一種情況下,一個人90年結婚,00年離婚的話,男方婚前的房子,她有一半。而到02年離婚,就沒有了。曾經的財產化成空了。
現在提這個問題,是因為正在征求意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司三”)中也有相類似的情況。這就是其中的第八條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按照現在的法律,房子婚后買的,房產證即使只有男方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父母的出資,如沒有證據證明是借款或贈與男方一方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不需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而司三第二十一條同樣規定:“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轉變。也就是說,你婚后公婆拿錢給你們買了房,只寫了男方一個人名字,現在這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公婆的出資通常也是對雙方的贈與。現在離婚可以分一半房。而等到司三生效后,第八條如無改動,這房就是男方個人財產了,和你一點關系也沒有。再離婚什么也分不著。
因此,建議家里房產是這種情況的,抓緊時間在房本上加上你的名字。或者起碼與另一方簽個協議,約定這套房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不過,這個條款也還沒說清楚,是適用父母全款購房的情況,還是父母付首付的也適用。但總是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還是有所準備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