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嚴禁購買使用偽造的婚姻證件的通知-法律法規
發文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辦函[1993]69號
發布日期:1993-5-4
執行日期:1993-5-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最近,在廣東、新疆、河北、青海、山東、安徽、浙江等地相繼發現浙江省蒼南縣湖里三八塑印廠、浙江省蒼南縣長城實業公司等廠家打著“經民政部認可”、“民政部有關專家審定”的旗號,推銷假婚姻證件。為了防止各地訂購和發放這類婚姻證件,維護婚姻證件的嚴肅性和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民政部《關于使用新式婚姻證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婚函[1992]317號)的規定做好換證工作。
2.婚姻證件的印制和發放工作由省級民政廳(局)統一管理。嚴禁偽造、購買和使用假婚姻證件。已經購買假婚姻證件的,禁止發放;已經發放的必須追回更換,不得讓假婚姻證件存留在婚姻當事人手中,切實維護法律證件的嚴肅性和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凡遇推銷假婚姻證件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并盡快查明情況,上報民政部婚姻管理司,以便及時處理。
4.各地在印制結婚證時,應在發證機關處套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機關專用章。各地在石家莊548印鈔廠領取的結婚證內芯,必須嚴格管理,不得轉賣。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