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辦理未婚證明書的通知
上海市公證處:
你處(87)滬證發字第2號函《關于辦理未婚公證書的請示》收悉。
關于來函反映美駐廣州總領館要求赴美定居的當事人提供的未婚證明中應包括:1.是否有結婚記錄;2.是否舉行過傳統的或非正式的婚禮;3.是否有過子女事。最近,我司公證業務處約見了美駐華使館領事處官員。通過會談了解到,美駐廣州總領館提出這些要求是因為:1.我未婚證明書的證詞中“現在未婚”不能說明從來未登記結婚;2.有些當事人雖已結婚但辦移民簽證手續時稱未婚,赴美定居后又申請其配偶出境等。會談中我方明確提出,美駐廣州總領館的要求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和我公證機關的辦證原則,我公證機關不能出具這樣的公證書。考慮到美方提出這些要求的原因,為使我公證書更加準確,特對辦理未婚證明書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于從未曾登記結婚的人,公證處應證明該人未曾登記結婚,尚未離境的和已經離境的分別參照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格式出具“未婚證明書”。
二、若當事人已離婚而現時獨身,參照附件三的格式出具“離婚證明書”,不能出具“未婚證明書”。
三、我國實行登記婚制,對于第一部婚姻法頒布施行以后,未辦理合法登記手續,而以各種形式成立的婚姻,不能承認其效力,我公證處不能證明這種婚姻狀況。
四、如美方要求當事人提供有無子女證明,公證處可為其出具“親屬關系證明書”。
此補充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未婚證明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至今日止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用于尚未離境的當事人。
附件二: 未婚證明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國××市××街××號)至××××年×月×日離境(或去香港、澳門)之日止,在中國(或在內地)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用于已經離境的當事人。
附件三: 離婚證明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縣××鄉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或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起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