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市最新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于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規定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7年4月1日)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7年4月1日)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