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變更姓氏的法律規定及案例分析
子女變更姓氏的法律規定
一、 法律規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年8月14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復字2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糾紛處理問題的來函收悉。
據來文所述,陳森芳(男方)與傅家順于1979年10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陳昊彬(當年七歲)判歸傅家順撫養,由陳森芳每月負擔撫養費十二元?,F因傅家順變更了陳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 ∥覀兓就饽阍阂庖?。傅家順在離婚后,未征得陳森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昊彬的姓名改變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F在陳森芳既不同意給陳昊彬更改姓名,應說服傅家順恢復兒子原來姓名。但 婚姻法 第 十六條 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 婚姻法 的。如陳森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應按 婚姻法 第 三十五條 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 孩子改名后,父親或母親仍應該支付撫養費。
父母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隨他姓,這種父母子女關系也沒有發生變化,父親對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根據上述規定, 孩子改名后, 父親或母親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 不得以孩子已經改名為由抗辯。該條同時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這必須以訴訟為前提。
三 、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 主要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體到姓名權尤其是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時期,其姓名的選擇是父母基于親權決定的”。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
對于剛出生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變更由父母決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均由其父母代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即使父母雙方離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單方改變子女的姓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將子女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責令恢復子女原姓氏。 四 、成年子女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雖未年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子女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權利。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坏蒙米愿淖优帐稀 ”景干婕暗焦裥彰麢鄦栴}。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身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姓名權包括命名權、使用權和變更權。一般情況下,我國公民出生后進行戶籍登記時,可由父母協商確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長大到有識別能力時,可以自行選擇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如果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還可以自行決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