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財產分割法規
㈠、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㈢、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按照中國的國情,父母給子女買房簽訂書面房屋贈與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認為: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于子女的婚前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②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① 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② 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③ 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④ 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1條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的另行訴訟是的沒有取得使用資格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①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