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程序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的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該條例第4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注意,這與1994年規定的有區別,街道辦事處不再有些權力)
(二)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程序,依法可分為申請、審查和決定三個相互聯系的具體階段。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既不得單方申請,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結婚登記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結婚申請后,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以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即男女雙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有無配偶、有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無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以及各種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審查必須認真、細致,依法進行。
3、登記或不予登記
經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給當事人收執的證明其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律文件。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至于當事人雙是否舉行過婚禮,是否開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時間長短,均不影響男女雙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權利,負擔配偶的義務。
經審查,發現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2)非雙方自愿的;(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一般程序。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若當事人離婚后又復婚的,按結婚程序要求。第二,補辦結婚證與正式辦理結婚證的要求一樣,只不過具有溯及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