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釋義五十一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 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釋義】 本條是對原婚姻法生效日期和1950年頒行的婚姻法廢止問題的規定。該條為原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此次未作修改,只是條文順序的改變。
為了健全婚姻家庭法制,懲治婚姻家庭領域內的違法現象,1980年9月,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經驗和80年代出現的新情況,對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修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原婚姻法),并決定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頒行的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關于此次修改的生效時間問題,婚姻法修改決定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修改法律的決定,往往只是涉及部分條文的修改,一般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如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修改從內容上看,涉及總則、夫妻財產制、離婚條件等許多內容,而且有些內容是新增加的,如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夫妻個人財產、法院判決離婚的具體情形、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從條文數量上看,對原婚姻法的二十二個條文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十五個條文;條文總數也從三十七條增加到了五十一條。但本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任務并沒有改變,基本原則也未作大的變動。此次修改,主要是針對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總結婚姻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切實解決婚姻家庭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并不是對原婚姻法的全面修訂。原婚姻法經過20年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廣大人民群眾是熟悉的。因此,修改決定的生效時間不必要留有過渡期,從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修改決定沒有溯及力,只適用于其施行以后發生的行為,施行以前發生的行為,仍適用原婚姻法的規定。修改決定施行后,原婚姻法中的相關內容即行失效,修改決定施行后發生的行為,即應當依照根據修改決定作出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后的婚姻法處理。
另外,由于增加了一些條款,此次修改還對原婚姻法的條款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如:由于新增加了第四條,原第六條改為了第七條;原第三十一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并改為第三十九條,等等。從第四條開始,以后的條款順序都作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