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規相關問題的批復(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與蘇聯公民離婚訴訟應由我國法院受理問題的復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2月24日〔58〕法研字第13號請示收悉。所提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答復如下:
居住在我國的我國公民向我國法院提出與居住在蘇聯的蘇聯公民離婚,我國法院應當受理,并按照我國法律進行審判,不必轉蘇聯法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婚姻法第十七條所遇到的問題的復函
河南省永城縣人民法院:
你院民庭1962年9月13日關于學習婚姻法第十七條所遇到的問題的來信已收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問題十的解答,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精神所作的法律解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各項規定,一方面規定離婚自由,以便使那些受封建婚姻束縛而堅決要求離婚的人和確實不能繼續夫妻關系而堅決要求離婚的人,能夠解決離婚問題;同時又規定實現這種離婚自由的嚴肅鄭重的法律程序,以便依法處理離婚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并防止和反對輕率離婚的現象。該條第二項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縣或市人民法院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至于怎樣判決,正如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解釋所說,應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準予離婚可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對婚姻法第十七條中的各項規定,應聯系起來作全面的理解,認為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不問什么情況都只能判離,是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精神的。
附:中央法制委員會就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節錄)
問題十: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是什么意思?
答:縣或市人民法院對于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時,應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決,有正當原因不能繼續夫妻關系的,應作準予離婚的判決;否則也可作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馮玉珂請求與陳雪芬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9月29日(57)民初字第823號及11月6日(57)民初字第824號報告均收悉。關于馮玉珂請求與陳雪芬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我們基本上同意你院所提由原告人在香港報紙刊登尋人廣告如過一定期限對方仍無下落可依法缺席判決的意見。惟刊登尋人廣告,應責令原告人委任律師一人,在廣告內將律師的通信地址寫明,使對方來信時寄由律師轉交原告人,以免直接寄交原告人,而原告人如不提出時,發生無法查對的情況。
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馮玉珂請求與陳雪芬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 〈57〉民初字第82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安慶市人民法院受理馮玉珂要求與其妻陳雪芬離婚一案,陳雪芬于1949年9月間去香港九龍南海紗廠工作,雙方仍有通訊關系,1953年2月以后馮先后寄給陳掛號信均被注明“無此人”而將原信退回,現陳的地址不明;馮玉珂據此訴請離婚。安慶市人民法院曾囑馮自行向香港大公報或文匯報登載離婚啟事,但該兩報社均不辦此項業務,只有文匯報可以代為刊載尋人廣告。為此安慶市院檢卷報請核示如何處理。類此案件的處理原則無明確規定,經我們研究認為可以由原告人自行登載尋人廣告三至五天,限期被尋人在3個月內回家或以書信聯系。如屆期仍無音信,可由法院將當事人雙方久無通訊關系及登報尋人后一方仍無消息的情況查實后,判處離婚。以上意見當否ⅶ請迅予復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