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業部、全國婦聯關于解決被干涉婚姻自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司法、糧食(商業)、民政廳(局)、婦聯:
近年來,因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子女干涉父母再婚而卡住婚姻當事人的戶口、糧食關系的問題屢有發生,造成婚姻當事人結婚多年沒有戶口、糧食關系,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正常生活,也影響了子女的入托、入學。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一種違法行為,為切實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貫徹執行,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安定團結,現就被干涉婚姻自由的當事人戶口、糧食關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戶口分立、遷移
(一)公安、司法、民政、婦聯及有關單位要互相配合,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宣傳,使每一個公民都懂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違法的。對已進行結婚登記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的精神,準予分戶和遷移戶口,任何人不得卡住不放。
(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當事人不愿交出戶口簿,經有關單位多次調解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可持《結婚證》和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戶口遷移手續。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手續時,應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戶口簿的人,由公安派出所對原戶口本上的有關婚姻當事人的戶卡給予吊銷,使其失去效力。
二、關于糧食關系的辦理
(一)被干涉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可持原購糧證和分立、遷移的戶口證明到當地基層糧食管理部門辦理糧食分立、轉遷手續。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當事人,拒絕給原購糧證,被干涉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可持戶口證明、《結婚證》和調解單位的證明,到當地基層糧食管理部門,辦理遷出糧食供應關系手續。基層糧食管理部門應予以辦理,并通知糧店停止供應原購糧證上遷出人的口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