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是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中享有的權利完全平等,不存在誰為主誰為次的問題。《》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人身關系方面確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各自獨立的人格權,如《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權利”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在財產關系方面確定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如《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知識產權的收益,通過繼承和贈與所得的財產。對這些財產的享有和處分,不分貢獻大小,均享有共同處分的權利,一方不得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時任意處置。 三、其他權利和義務。《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教育子女、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都可以平等地享有互相、扶養權、子女隨姓的權利和其它與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平等,不等于一方可以不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恣意妄行。當然,更不能以為確保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侵犯另一方的權利。只有在夫妻之間的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有利于維護穩定的家庭婚關系的原則下行使自己的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才能確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